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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有江与天津康泽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江,天津康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748号原告:陈有江,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康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660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原告陈有江与被告天津康泽集团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9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孙钦玉书 记 员  崔 钰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