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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彩侠与蒙冬、孙翠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彩侠,蒙冬,孙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冯彩侠,女,汉族,1931年8月4日生,住本县城关镇东华街道办事处元良村刘家组,农民。委托代理人蒙改朝,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冯彩侠之子。被执行人蒙冬,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生,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孙翠霞,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生,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蒙冬母亲。本院在恢复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冯彩侠与被执行人蒙冬、孙翠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恢复执行标的4252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蒙冬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彩侠50000元以后再无纠纷,5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费1270元被执行人蒙冬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孙宏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