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艾和方与泾县惠康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和方,泾县惠康医院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民初111号原告:艾和方,男,194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40********。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惠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山口社区财富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9505387-7。诉讼代表人: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方晓春,该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该清算组成员,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和方与被告泾县惠康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汉、被告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曹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和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泾县惠康医院欠艾和方工资247177元;2、诉讼费用由泾县惠康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06年5月开始,艾和方到泾县惠康医院上班,在该院食堂工作,月工资2500元,一直工作到2012年2月。2012年3月开始,从事泾县惠康医院的保安工作,月工资1500元,一直到2015年11月。在上述工作期间,泾县惠康医院没有支付工资给艾和方。后艾和方作为泾县惠康医院的留守人员,至今仍然在上班。泾县惠康医院被裁定破产后,艾和方依法申报债权,但至今未得到确认,故诉至法院。泾县惠康医院辩称: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由于该企业财务资料缺失,故未接手到该企业的职工花名册及是否欠工资相关资料,故无法确认是否欠艾和方工资。在清算组接管时,艾和方确实在泾县惠康医院门卫值班,至于艾和方与泾县惠康医院形成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及工资标准、是否欠工资均不清楚。清算组接管后仍然聘请艾和方作为留守人员,由清算组发工资。艾和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请求法庭依法审查。艾和方向本院提交欠条2张、《艾和方值班留守未发工资明细表》复印件1份、职工债权申报书复印件1份,证明艾和方自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在泾县惠康医院从事施工方退场至医院开始营业期间的看场工作。2008年12月至2012年2月,在医院食堂工作,上述期间,月工资均为2500元,总计70个月,工资总额175000元,自2012年3月开始,艾和方在泾县惠康医院值班留守,至2015年11月19日,值班留守未发工资数额为72177元,泾县惠康医院均未支付。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质证意见:两份欠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艾和方自2006年至2015年前后9年时间没有拿工资,有违生活常理。欠条即使是真实的,也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泾县惠康医院留守人员朱成武作了调查,并依法调取了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273号案件中朱成武的举证材料29页,朱成武证明《艾和方值班留守未发工资明细表》是由其制作,其本人于2006年到泾县惠康医院工作,艾和方于2008年到泾县惠康医院工作,至2012年之前,泾县惠康医院均能正常发放工资。但艾和方有没有领取工资,以及其工资标准是多少均不清楚。泾县惠康医院自2012年开始不能正常发放工资,因经营不善于2013年5月正式停业,艾和方与朱成武、曹德志、凌泾康作为留守人员在泾县惠康医院值班。艾和方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19日值班留守期间未发工资数额为72177元。本院认证如下: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确认在接管泾县惠康医院时,艾和方仍在上班,说明艾和方与泾县惠康医院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故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认为艾和方诉请确认的工资绝大部分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273号案件中朱成武的举证材料29页,艾和方与泾县惠康医院清算组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该29页举证材料中含有证明艾和方为泾县惠康医院留守人员,以及其作为留守人员的工资标准,与朱成武制作的《艾和方值班留守未发工资明细表》相印证,可以证明艾和方自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19日值班留守期间确实未领到工资,其未领工资数额为72177元。关于艾和方提交的工资欠条两份,均加盖了泾县惠康医院的公章,并有该院负责人阚博的签名。两份欠条一份标明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一份标明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日,但该两份欠条的字体大小、主文字迹位置、纸张新旧程度等均高度类似,艾和方亦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与欠条相印证,证明其于2006年即在泾县惠康医院上班的事实,结合朱成武陈述艾和方于2008年才到泾县惠康医院上班的证言,本院依法确认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1日欠条的真实性,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欠条的真实性存疑,本院依法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艾和方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欠条的真实性存疑,艾和方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开始即在泾县惠康医院上班,故其诉请要求确认2006年5月至2008年11月之间的工资7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自2008年12月至2015年11月19日,艾和方均在泾县惠康医院工作,其应获得上述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对艾和方要求确认泾县惠康医院尚欠其自2008年12月至2015年11月19日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艾和方对被告泾县惠康医院享有职工债权169677元。案件受理费5008元,由原告艾和方负担1570元,被告泾县惠康医院负担34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璐人民陪审员 肖国平人民陪审员 余小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