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倪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742号原告:倪某,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开发区。被告:查某,女,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林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