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海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李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光小区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4499581Y。法定代表人:田宏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鹏,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海鹏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冬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