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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海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李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光小区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4499581Y。法定代表人:田宏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鹏,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海鹏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冬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