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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虎强与被告高满堂、刘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虎强,高满堂,刘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005号原告高虎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高满堂,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刘彩丽,女,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高虎强与被告高满堂、刘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虎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虎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退还原告高虎强。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