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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周颖侠与孙建勇、孙双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侠,孙建勇,孙双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864号原告:周颖侠,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艳,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勇,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双才,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刘明东,经理。原告周颖侠与被告孙建勇、孙双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周颖侠于2017年4月20日以尚未治疗终结,仍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颖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颖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颖侠承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