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山与被告吕洪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山,吕洪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760号原告:田秀山,男,汉族,1947年1月5日生,退休,住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金明,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职业证号13201201610827703。被告:吕洪山,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原告田秀山与被告吕洪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0日立案。原告田秀山以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已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山撤诉。审判员  徐年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鸣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