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秀山与被告吕洪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山,吕洪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760号原告:田秀山,男,汉族,1947年1月5日生,退休,住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金明,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职业证号13201201610827703。被告:吕洪山,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原告田秀山与被告吕洪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0日立案。原告田秀山以被告下落不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已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山撤诉。审判员 徐年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鸣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