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安德与被告沅江市洞庭芦林开发有限公司、龚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安德,沅江市洞庭芦林开发有限公司,龚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374号原告:曾安德,男,汉族,1965年6月2日出生,住沅江市桔园路*号,身份证号4323021965********。委托代理人:余侃,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沅江市洞庭芦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工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龚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龚小平,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沅江市琼湖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4323021963********。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曾安德与被告沅江市洞庭芦林开发有限公司、龚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平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安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安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曾安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