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516号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兴尧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袭建斌,男,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龙,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烟台发电厂工作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传兰(系被告之母),女,194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烟台环球公司退休人员,住芝罘区。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译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