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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唐盛荣与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盛荣,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唐盛荣,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村880号。本院在执行唐盛荣与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观劳人仲裁字第151号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电话补助,申请人唐盛荣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字第4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毓荣审判员  唐 云审判员  闻 云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