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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刘水与陈道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水,陈道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1002民初101号原告张刘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秀芝(系原告之妻),汉族。被告陈道连,男,汉族。原告张刘水与被告陈道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刘水及代理人何秀芝、被告陈道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刘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1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被告陈道连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16000元并书写了欠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道连辩称,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30000元,尚欠86000元未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至8月,被告因种植农作物向原告分别借款60000元、50000元。2015年9月,原告为被告采摘辣椒,劳务费共计2000元。2016年1月,原告为被告计算60000元(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的利息为4000元,被告表示同意。2016年4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860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欠条原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借款116000元,被告辩称已经向原告支付30000元,原告予以认可,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道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刘水支付欠款8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原告张刘水负担338.79元,被告陈道连负担971.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