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9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烈洪、宋信磊等与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烈洪,宋信磊,黄言言,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15-1号原告:陈烈洪,男,汉族,1976年1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宋信磊,男,汉族,1976年3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黄言言,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赞友、陈潜,河南宇言(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9061474E。法定代表人:郑国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灵媚,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锦绣路北侧、富康路西侧中原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00000000789。法定代表人:汤本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烈洪、宋信磊、黄言言与被告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烈洪、宋信磊、黄言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韩明审 判 员 戚浩人民陪审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司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