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正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桂森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正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桂森,陈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20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桂森,男,193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陈少清,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桂森、陈少清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282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桂森、陈少清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827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桂森、陈少清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桂森、陈少清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陈桂森、陈少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2月1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正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 郑家强执行员 林毅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