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琴与张胜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张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45号���一申请执行人:张琴,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胜青,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琴与被执行人张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胜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胜青即时支付欠款9856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申请执行费821元。合计100771元。但被执行人张胜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胜青的收入10077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