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石世贵与王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世贵,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3号申请执行人石世贵,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委托代理人董度,贵州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毅,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石世贵申请执行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黔筑立诚执字第12号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调查中,申请执行人石世贵与被执行人王毅一致确认的本金与公证债权文书上所载明的本金不符。且经公证的《还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贵州省贵阳市立诚公证处(2016)黔筑立诚执字第12号公证债权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韬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