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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赵某某、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张某某,赵某某,张某,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55号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主要负责人周某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某某,男。被申请人赵某某,女。被申请人张某,男。被申请人赵某,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赵某某、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赵某某、张某、赵某在府谷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的分红款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张某某、赵某某、张某、赵某在府谷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的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张某、赵某户籍家庭,张某某、赵某某户籍家庭在府谷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的分红款XX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