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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成群与尤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群,尤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340号原告:成群,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钦,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永军,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群与被告尤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群负担。审 判 长  张玲玲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人民陪审员  喻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