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明雨、孙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雨,孙坚,刘明雨,孙坚,刘明雨,孙坚,刘明雨,孙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64号之一申请人:刘明雨,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孙坚,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皖1302财保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刘明雨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坚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韩锦国所有的皖L×××××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