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冠瑛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统万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瑛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国统万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697号原告冠瑛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碧岭村横坪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33965。法定代表人林文进。委托代理人张昊天,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国统万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碧岭金碧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19530R。法定代表人余兰。原告冠瑛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统万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瑛塑胶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