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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中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际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中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际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东乡县正大焦电有限公司,蔡宇驰,郑松英,蔡碎池,高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负责人沈建峰,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中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蔡宇驰。被执行人上海中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宇驰。被执行人上海华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蔡宇驰。被执行人东乡县正大焦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正荣。被执行人蔡宇驰,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郑松英,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执行人蔡碎池,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高丽荣,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上海中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际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东乡县正大焦电有限公司、蔡宇驰、郑松英、蔡碎池、高丽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一、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816,928.3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5,794,6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货款利率上浮50%计收)、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884.6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23,216.93元由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曾于2015年12月10日诉讼保全查封蔡宇驰名下位于本市徐汇区中山西路XXX号XXX幢XXX室、XXX室和XXX室房地产;查封高丽荣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定水路XXX号XXX层房地产;于2015年12月2日诉讼保全查封东乡县正大焦电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抚州市东乡县渊山岗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东土国用(2010)第A328号];于2015年12月10日轮候查封蔡宇驰名下位于本市虹口区临平路XXX号2座2705室和郑松英名下位于本市虹口区临平路XXX号2座2706室;于2016年11月21日冻结东乡县正大焦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于2016年11月30日冻结上海中际电气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横浜桥支行XXXXXXXXXXX帐户。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中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际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东乡县正大焦电有限公司、蔡宇驰、郑松英、蔡碎池、高丽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6,266,589.87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中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际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华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东乡县正大焦电有限公司、蔡宇驰、郑松英、蔡碎池、高丽荣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伟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