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牛丽琼与郑周阳、廖会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琼,郑周阳,廖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牛丽琼,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江东小康城C座3单元1003室,身份证号:530325198005101120。被执行人:郑周阳,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集祥组团,身份证号:532225197101092318。被执行人:廖会英,女,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集祥组团南宁西路,身份证号:5322011969042212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丽琼与被执行人郑周阳、廖会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牛丽琼与被执行人郑周阳、廖会英于2017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张帅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