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孙占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孙占锋,孙惠丽,安徽金园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叶骏,行长。被执行人:孙占锋,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孙惠丽,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回族,系孙占锋妻子,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安徽金园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占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与��执行人孙占锋、孙惠丽、安徽金园梦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