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乔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乔志群,刘行铁,龚长生,姚春芳,张敏丽,肖艳萍,武汉市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锦鑫恒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三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4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杨德,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斗斗、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乔志群,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刘行铁,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龚长生,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姚春芳,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张敏丽,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肖艳萍,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武汉市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6-1号。法定代表人乔志群。被申请人武汉市锦鑫恒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天勤花园11栋1层4号。法定代表人张敏丽。被申请人武汉三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文锦苑一楼7号。法定代表人龚长生。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乔志群、刘行铁、龚长生、姚春芳、张敏丽、肖艳萍、武汉市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锦鑫恒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三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乔志群、刘行铁、龚长生、姚春芳、张敏丽、肖艳萍、武汉市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锦鑫恒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三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乔志群、刘行铁、龚长生、姚春芳、张敏丽、肖艳萍、武汉市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锦鑫恒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三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乔志群、刘行铁、龚长生、姚春芳、张敏丽、肖艳萍、武汉市思豪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锦鑫恒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三友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