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刚、李洪彬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李洪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刑初7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刚,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洪彬,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2016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宁河区看守所。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李洪彬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李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刚、李洪彬和王某(另案处理)预谋以让他人代还信用卡给其好处费,后将信用卡挂失致钱款无法拿回的方式骗钱。2016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刚、李洪彬和王某驾车到天津市宁河区李某3经营的爱在线婚礼策划中心,李洪彬留在车里负责给信用卡挂失,陈刚、王某进入店内。陈刚让李某3向事先准备好的李洪彬的一XX安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35)内代还5000元。李某3用店内POS机进行还款操作,期间李洪彬的手机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已收到还款但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被降低,李洪彬告知陈刚以上情况后三人趁机逃走。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陈刚想用以上方法继续骗钱。陈刚事先准备好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4)和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11),两张卡透支额度均已达到限额,并在其手机上下载了一个软件,可以随时锁定以上这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当日13时许,被告陈刚驾车到天津市宁河区兰某经营的万通中介。陈刚先让兰某向民生信用卡内代还10000元,兰某用自己的手机银行进还款操作后又用店内POS机刷回8260元。后陈刚让兰某向招商银行信用卡内代还25000元,兰某先是用手机银行向该卡内还款8000元,随即用店内POS机刷回6870元,后继续用手机银行向该卡内还款10000元。被告人陈刚确定兰某还款10000元后马上用手机软件将招商银行信用卡锁定,并趁机逃走。后陈刚将以上两张信用卡挂失,补办新卡后将钱款取出挥霍。后经兰某联系,陈刚退还给兰某2000元。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彬、陈刚和王某、张某(另案处理)预谋用以上方法骗钱。当日15时许,四人驾车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燕山北路河北大来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李洪彬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信用卡进入该公司,陈刚和王某、张某在车里等侯接应。李洪彬先让该公司员工李某2向王某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内代还10000元,李某2进行还款操作后又用店内POS机刷回10000元,并收取了手续费。后李洪彬继续让李某2向张某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02)内代还12000元,李某2用手机银行向该卡内还款6000元,期间李洪彬谎称有事离开。四人马上将以上信用卡挂失,补办新卡后将6000元钱款取出表分。案发后,被告人陈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人李洪彬自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刚、李洪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刚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洪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刚、李洪彬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刚、李洪彬和王某(另案处理)预谋以让他人代还信用卡给其好处费,后将信用卡挂失致钱款无法拿回的方式骗钱。2016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刚、李洪彬和王某驾车到天津市宁河区李某3经营的爱在线婚礼策划中心,李洪彬留在车里负责给信用卡挂失,陈刚、王某进入店内。陈刚让李某3向事先准备好的李洪彬的一XX安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35)内代还5000元。李某3用店内POS机进行还款操作,期间李洪彬的手机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已收到还款但信用卡的透支额度被降低,李洪彬告知陈刚以上情况后三人趁机逃走。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陈刚想用以上方法继续骗钱。陈刚事先准备好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4)和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11),两张卡透支额度均已达到限额,并在其手机上下载了一个软件,可以随时锁定以上这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当日13时许,被告陈刚驾车到天津市宁河区兰某经营的万通中介。陈刚先让兰某向民生信用卡内代还10000元,兰某用自己的手机银行进还款操作后又用店内POS机刷回8260元。后陈刚让兰某向招商银行信用卡内代还25000元,兰某先是用手机银行向该卡内还款8000元,随即用店内POS机刷回6870元,后继续用手机银行向该卡内还款10000元。被告人陈刚确定兰某还款10000元后马上用手机软件将招商银行信用卡锁定,并趁机逃走。后陈刚将以上两张信用卡挂失,补办新卡后将钱款取出挥霍。后经兰某联系,陈刚退还给兰某2000元。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洪彬、陈刚和王某、张某(另案处理)预谋用以上方法骗钱。当日15时许,四人驾车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燕山北路河北大来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李洪彬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信用卡进入该公司,陈刚和王某、张某在车里等侯接应。李洪彬先让该公司员工李某2向王某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内代还10000元,李某2进行还款操作后又用店内POS机刷回10000元,并收取了手续费。后李洪彬继续让李某2向张某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02)内代还12000元,李某2用手机银行向该卡内还款6000元,期间李洪彬谎称有事离开。四人马上将以上信用卡挂失,补办新卡后将6000元钱款取出表分。案发后,被告人陈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人李洪彬自投案。另查被告人陈刚、李洪彬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行用卡及转账小票的复印件、手机银行电子查询单及相关银行流水交易;2、被害人兰某、李某1、崔某、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任某的证言及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主体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的说明材料等;5、被告人陈刚、李洪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李洪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人李洪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院结合被告人陈刚、李洪彬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作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被告人李洪彬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后十日内交纳。二、随案移送银行卡三张、信用卡三张(以移送清单为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汪卫军审判员 :靳加伏审判员 :李洪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秦 雯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