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6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丽萍与江苏铁宁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丽萍,江苏铁宁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6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铁宁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庄村61号1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何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增南,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丽萍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铁宁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丽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娜代理审判员 宋大振代理审判员 孙烁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