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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6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陶华昌、曹德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华昌,曹德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6刑初9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华昌,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辩护人肖明尧,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德书,男,汉族,1981年12月12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德书犯盗窃罪,被告人陶华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庆等2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华昌及其辩护人肖明尧、曹德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驾驶云A×××××号微型车,在会泽县会泽至五星乡公路沿线盗窃狗,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破坏钳、铁夹、铁丝圈、铁笼盗窃了2只狗,当天晚上至次日凌晨,二人又以同样的方法连续盗窃了11只狗。2016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在盗窃了陈某伟家的一条狗后,被陈某伟发现,陈某伟便驾驶其云D×××××号雪弗兰轿车追捕,追至五星乡披嘎村委会6组的公路边,将车斜停在公路上拦堵。被告人为陶华昌为抗拒抓捕,驾驶云A×××××号微型车强行冲撞,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陶华昌继续驾车逃离,当日凌晨1时40分许,逃至会泽县金源小区一在建工地被会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3只狗价值人民币8079元,其中白天盗窃的两只狗价值人民币568元。被告人曹德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曹德书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华昌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但二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量刑建议为,对曹德书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陶华昌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列举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支持其指控。被告人陶华昌辩解我认识自已错了,我委托我媳妇赔偿了被撞的车辆,请求法庭从轻处理。被告人陶华昌的辩护人肖明尧辩称指控陶华昌抢劫罪不能成立,现有证据不能支撑陶华昌当场使用暴力,也看不到陶华昌以暴力相威胁的事实,应以盗窃罪论处。被告人曹德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驾驶云A×××××号微型车在会泽县会泽至五星乡公路沿线盗窃狗,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破坏钳、铁夹、铁丝圈、铁笼盗窃了两只狗。当天晚上至次日凌晨,二人又以同样的方法连续盗窃了11只狗。2016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二被告人在盗窃了陈某伟家的一条狗后,被陈某伟发现,陈某伟便驾驶其云D×××××号雪弗兰轿车追捕,追至五星乡披嘎村委会6组的公路边,将车斜停在公路上拦堵。被告人为陶华昌为抗拒抓捕,驾驶云A×××××号微型车强行冲撞,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陶华昌继续驾车逃离,当日凌晨1时40分许,逃至会泽县金源小区一在建工地被会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3只狗价值人民币8079元,其中白天盗窃的两只狗价值人民币5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有电话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有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无前科;2、有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的归案情况;3、有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提取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所用工具破坏钳1把、钳子1把、铁丝圈2个、关某的铁笼子1个、云A×××××长安之星微型车1辆及狗13只已经被会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扣押,并对13只狗进行了称量;4、有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3只狗价值人民币8079元,其中白天盗窃的两只狗价值人民币568元;5、有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领条证实12只狗已经依法发还失主,一只无人认领的狗由云南钱都醇粮酒业有限公司张某代为领取。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破坏钳1把、钳子1把、铁丝圈2个、关某的铁笼子1个、云A×××××长安之星微型车1辆(带钥匙)现封存于五星派出所;5、有受害人陈某伟、保昆萍、王绍会、韩某、魏某支某、胡科银、冯某2、胡某、杨某、晏某、丁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冯某1、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示意图,证实被告人曹德书实施盗窃行为、陶华昌实施盗窃及为抗拒抓捕,驾驶云A×××××号微型车强行冲撞,造成云A×××××号微型车及陈某伟云D×××××号雪弗兰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6、陈某伟轿车被撞照片、会泽宏业维修收费结算单、陶华昌之妻刘某申请、陈某伟妻子冯某3出具的领条及谅解书,证实陶华昌之妻刘某主动赔偿陈某伟家被撞到雪佛兰轿车修理费及误工费9000元,冯某3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宽大处理陶华昌的事实。7、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刘某证言证实刘某与陶华昌属夫妻关系,作案车辆云A×××××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登记在刘某名下,品牌型号:长安牌SC6399D4Y,刘某不会开车,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是陶华昌在使用。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本院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德书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华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华昌和曹德书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华昌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德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陶华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德华人民陪审员  杨天发人民陪审员  康德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天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