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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财保21号申请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69-919。法定代表人:郑修蓬,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住东营市广饶县西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子义,总经理。申请人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担保人郑修蓬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22号101户(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佳明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郑修蓬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22号101户(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