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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义响与林夏、郑志坚、毛文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义响,林夏,郑志坚,毛文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义响,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夏,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志坚,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文顶,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观凤亭街***号20。上诉人郑义响因与被上诉人林夏、郑志坚、毛文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义响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龙岩市新罗区,本案应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郑义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夏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而非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义响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龙岩市新罗区,但其未提交足以证实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