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窦卫星、梁宏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窦卫星,梁宏伟,施春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窦卫星,男,汉族,1957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彬,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宏伟,女,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春霖,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再审申请人窦卫星因与被申请人梁宏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春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窦卫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并未向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施春霖实际出借资金,双方未形成借贷关系;2、本案所涉借贷关系的实际出借主体不是被申请人梁宏伟,而是另有他人;3、法院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认定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4、担保期限已过,以及在担保人窦卫星不知情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再审的(2015)郑民一终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25日生效,至申请再审之日起已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虽然申请人写了《新证据说明》,但该说明仅为申请人的陈述,且没有提供其他新的证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窦卫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