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719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靖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