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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超与陈忠尧、乔改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陈忠尧,乔改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330号原告王超,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保军,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尧(曾用名陈宁博),男,汉族,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乔改霞,女,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超诉被告陈忠尧、乔改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超起诉书中被告陈忠尧的住址所在房屋已卖给他人,而原告王超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被告住址,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6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