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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恩兰、陈家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兰,陈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李恩兰,女,1961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家海,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谈仕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992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茂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