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浩与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浩,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767号原告:徐浩,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敏,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徐浩与被告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徐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浩负担。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