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3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阿坝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信用社诉格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信用社,格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阿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31执20号申请人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信用社,住阿坝县阿坝镇德雀街6号。被执行人格某某,男,1977年7月2日出生,住阿坝县河支乡色尔古村三组尕桑。本院在执行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信用社与格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格尔德家庭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其亲属已代为给付人民币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31民初字1号阿坝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由被执行人格某某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654437.8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长 山 审 判 员 李 明 鹏审 判 员 多吉东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