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429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梁某,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张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清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