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义忠申请执行李秉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忠,李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杨义忠,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李秉雄,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安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义忠与被执行人李秉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秉雄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义忠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45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秉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秉雄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秉雄司法拘留15日。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杨义忠与被执行人李秉雄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李秉雄于2017年4月22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义忠案款40000元。二、被执行人李秉雄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义忠案款20000元。三、被执行人李秉雄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义忠案款20000元。四、被执行人李秉雄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义忠案款20000元。五、被执行人李秉雄如期履行本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义忠放弃其余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的追偿。如被执行人李秉雄未按本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杨义忠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李秉雄向申请执行人杨义忠支付案款4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杨义忠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34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