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恢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国玉与被执行人候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玉,候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玉,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候占新,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孙国玉与被执行人候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2.723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