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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玉华申请执行李于义、郭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李于义,郭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生于1978年1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望王路。被执行人李于义,男,生于1955年8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被执行人郭熙,女,生于1982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滨河玉盘。本院在执行王玉华申请执行李于义、郭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于义、郭熙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