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756号原告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园林西路红城商厦*号楼4041。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75.83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滨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75.83元属实。2013年6月15日,赤峰市松山区鑫城家园小区物业服务交由原告负责。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亦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居住的1号楼871号房屋于2006年交工投入使用,该房屋系顶层,屋顶防水工程超过质保期,遇雨雪天气存在漏水情况。涉案房屋屋顶属小区公共部分,原告对此未尽修缮义务,且对被告房屋专属部分的正常使用造成直接影响。故应对该情况存续期间的物业费予以部分减免。被告答辩主张原告赔偿房屋漏水造成损失,因该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与本案一并处理,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市百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69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苏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