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田岑岑与XX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岑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田岑岑,女,1964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XX,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岑岑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给付2016年10月应付的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已将上述案件款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5执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