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文功与吕永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功,吕永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民初409号原告:徐文功,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吕永才,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原告徐文功与被告吕永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徐文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功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由原告徐文功负担。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