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8号112室。法定代表人:陈加成,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曙光,总经理。上诉人上海浦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明石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291民初73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浦明石油公司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就争议解决约定为“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上述约定为有效约定,且合同甲方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浦明石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