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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鼎力泰实业有限公司、杨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旺恒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鼎力泰实业有限公司,杨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七号B区4厅-109室。法定代表人:周茂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鼎力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1幢1单元10101室。法定代表人:郝新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创,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韩城市。申请执行人陕西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力泰实业有限公司、杨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鼎力泰实业有限公司、杨创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旺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鼎力泰实业有限公司、杨创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杨创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鼎力泰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鼎力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上述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并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请求已受偿,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雁执字第0161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杨创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浐河西路以西月登阁路以南绿地国际生态城二期第6幢1单元22层12202号房屋一套(合同登记号:Y12054377,预售证号:2011168)的查封。二、本院(2017)陕0113执恢28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