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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2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芳阳与被执行人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芳阳,林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尤芳阳,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丽娜,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73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4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6188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于2016年7月11日把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88元。被执行人林丽娜名下的位于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路侨联大厦房产于2015年6月23日被另案诉讼保全,现已移送拍卖。因本案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林丽娜,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尤芳阳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