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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青岛金城泰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泽国货商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城泰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泽国货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248号原告:青岛金城泰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张戈庄社区532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刘汉东,董事长。被告:青岛中泽国货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明岛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管云树,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金城泰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中泽国货商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周茂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城泰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计2106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