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海新、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新,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罗海新,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吉水县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海新与被执行人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裁定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水县城西工业区的厂房(产权证号00××66)、土地使用权(地号2207D-108),于2016年11月10日委托评估,2017年2月22日结束评估,评估价为2155.97万元。因被执行人涉系列案件,涉执行标的3141.564521万元,被执行人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下半年停止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我院依法征询涉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案件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意见,现有申请人罗海新、傅小平、江西省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将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8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晧代理审判员 肖 琦代理审判员 杨兴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凌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