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与杨赖、杨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杨赖,杨永明,杨乃进,何水平,何木祥,许景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739号原告: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麻宿路停车场边。负责人:赖玉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赖,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永明,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乃进,男,汉族,1969年08月0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何水平,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何木祥,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许景碳,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诉被告杨赖、杨永明、杨乃进、何水平、何木祥、许景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拟庭外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为382.5元,由原告电白县麻岗供销社新翠农资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