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志文与被执行人杨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08号潘志文,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镇。杨永宽,男,汉族,住宁县焦村镇。潘志文申请杨永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9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志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9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