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叶新与刘本庆、赵宝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叶,刘本庆,赵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孙新叶,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本庆,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普兰店市。被执行人:赵宝堂,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中华路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叶新与被执行人刘本庆、赵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